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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升行业权威水平

✍️ 作者:中国古代史 👁 阅读 2,358 💬 评论 36 ⏱ 阅读约 6 分钟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升行业权威水平

本文目录

  1. 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2. 严肃党的作风建设重点需要做到哪些方面?
  3. 从严治团要坚持以什么为纲?
  4. 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是坚持?
  5.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项措施是什么?

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严肃党的作风建设重点需要做到哪些方面?

重点做到:

关键一——领导干部。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重点主要是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要带头。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领导干部、领导班子不带头、不重视、不作为引起的。所以,作风建设要从领导干部的示范表率做起,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坚持从上而下,要求全区同志做到的,区领导首先要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主要领导干部首先要做到。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表率作用,不能谈一套做一套,对自己有利就执行,没利就不执行。拿尺子是可以的,但不能专量他人,也要量自己。

关键二——知行结合。所谓内,就是内在素质,党性人品。作风问题是一个党性问题,也是个品质问题。要加强党性修养,特别要注重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自觉地改造主观世界,坚持理想信念,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习是领导干部增长才干、提高品质的重要途径,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在用权上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态度,要不为名所累,不为物所惑,不为情所困。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时刻警惕由职务、权力、利益所带来的各种诱惑。

关键三——顺乎民意。真正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更要常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更要在维护群众权益中有新作为、在服务基层中有新作为、在建设和谐江津有新作为。要把握好自己手中的权力。只有风清政明、为政清廉,才能人心思进谋发展,齐心协力干事业;只有一身正气、两袖清风,领导干部才会有形象、有权威,才能服众当表率;只有坦荡无私、秉公办事,领导干部才能挺得起腰杆、硬得起来,担当起带领群众干事创业的重任。

从严治团要坚持以什么为纲?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大力推进从严治团,是共青团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引领广大青年紧跟党走在时代前列的必然要求,是共青团去除“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现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构建“凝聚青年、服务大局、当好桥梁、从严治团”四维工作格局的重要保证。新形势下,为大力推进从严治团,做到正本清源、名副其实,使团干部更像团干部,团员更像团员,团的组织更加充满活力。

全团必须坚持党管青年原则,把坚持党的领导、听从党的指挥作为从严治团之魂,贯穿体现在从严治团的各个环节。

全团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必须坚持党有号召、团有行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学习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坚决执行党的决策部署。

全团必须认真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和对团干部提出的“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重要要求,聚焦解决脱离青年的突出问题,切实抓好团干部队伍建设。

全团必须以团章为总遵循,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加强发展团员和团员教育管理工作,增强团员先进性和光荣感。

全团必须强化领导机构建设,强化抓基层、打基础、严制度的鲜明导向,着力打造纵横交织的网络化组织体系,不断扩大组织覆盖,增强组织活力。

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是坚持?

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全面实施宪法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回答了政治文明建设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但解决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价值观念、基本利益关系、基本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也解决了权力如何行使、权利如何保障等具体法治问题。只有坚持依宪治国,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正当路径和科学方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项措施是什么?

“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 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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