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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罚刑罚制度的权威专家解读:正义与公平的典范

✍️ 作者:气象气候 👁 阅读 2,358 💬 评论 36 ⏱ 阅读约 6 分钟

专业刑罚刑罚制度的权威专家解读:正义与公平的典范

本文目录

  1. 刑法的制定及修改时间?
  2.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3. 如何看待刑法?
  4. 为什么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5. 我国刑法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刑法的制定及修改时间?

一、刑法什么时候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已先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发布日期:2001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发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修正或修改。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确立和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所产生的社会作用。它对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作用。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追求的社会效果。这一目的的主要内容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为最终消灭犯罪创造条件。刑罚目的主要通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方面的活动予以实现。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改造他们,预防他们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的、可能实施犯罪的分子,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和制止犯罪。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者关系十分密切,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如何看待刑法?

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为什么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原因如下:

1、法律决定具有终局性的作用,权利的最终救济、纠纷的最终解决是在司法环节;

2、公正司法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一旦这道防线被冲破,出现司法不公现象,就会对社会公平正义带来致命破坏;

3、司法不公的危害性:“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治的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内在追求和价值目标。

党一向高度重视推进公正司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采取各种有力举措,如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立并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在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国刑法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1、刑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制定刑法的目的,即:“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根据该规定,刑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是由我国刑法的性质决定的,与刑法的任务一致。

2、刑法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遏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或者说是为了公正的惩罚犯罪。“刑法确定的诸如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犯罪构成、刑罚幅度、追诉时效等一系列的原则与制度,其实是在静态上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刑事诉讼的最大功能,就是从动态的角度为国家剥夺公民的基本权益施加了一系列程序方面的限制。”

3、刑法的目的是为了公正的实现国家刑罚权。刑法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犯罪构成、追诉时效,它们实际上限制了刑事法律打击犯罪的功能力。刑事法律的目的并不全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为了公正的实现国家刑罚权。“这些程序(刑事诉讼程序)设计旨在保证被告人与国家追诉机构一起,成为诉讼的主体,而不是消极的等待国家处理、目的在于为个人与国家追诉机构进行理性的对抗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基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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